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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1日)企问我答 -进口食品专题-【全球新要闻】

  进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随后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正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食品安全法》第六章内容为食品进出口,对食品进口提出了专门要求。

  2021年海关总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是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两部基础规章。两部规章明确了进口食品的基本要求,以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范围、要求和流程。

  下面,就让小编针对热点问题为您解答~

  01

  问

  作为食品进口商,我需要注意什么?

  答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进口商的主要责任包括: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等。

  02

  问

  进口保健食品的企业注册流程是什么?

  答

  一是申请。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是提交。除相关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以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三是受理。海关总署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

  四是评估审查。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五是审核。海关总署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六是予以注册。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

  03

  问

  可以向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答

  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已获得准入的国家(地区)名单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fhpgscyqdgjhdqshrlcpmd/index.html)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信息服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查询。

  04

  问

  海关对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如何处理?

  答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05

  问

  我打算进口一批婴幼儿辅助食品,我了解到这类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海关对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有哪些要求?

  答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及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应在产品进口前审核境外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保证进入中国境内的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此外,特殊膳食用食品进口商还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06

  问

  进口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有什么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供稿单位:合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淮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