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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今日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和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文旅厅组织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作为并查处一批案件,现将各地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一、巩留县某保健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巩留县城镇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景区周边某保健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进行立案查处。

  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加瓦日西余甘子、巴旦木蜜膏、标识不清的粉剂、标识不清的金盖丸、标识不清的白瓶丸等商品存在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商品信息等情况,货值金额2855元。该保健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之规定,依法对负责人进行询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已下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洛浦县杭桂镇某饭馆贮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夜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该县杭桂镇夜市某饭馆有6种过期食品,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当场扣押所有过期食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于2023年4月16日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独山子区柠檬夜市某餐饮店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柠檬夜市某餐饮店的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之后收到该中心出具的编号为:C-023048号《检验报告》,其内容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警告。

  四、哈密市巴里坤县城镇某饭馆涉嫌超范围经营案

  哈密市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位于巴里坤县美食步行街内某饭馆存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冷食类制售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店进行监督检查,调取该餐饮单位自入网美团外卖平台至检查当日的订单配送信息,共有两单涉及冷食类制售菜品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里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和田市某农家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和田市某农家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饭馆所使用的海天烹肉大师柱候酱已过保质期64天、绿茶粉已过保质期276天,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300元。

  六、巴州尉犁县某农家乐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尉犁县某农家乐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七、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漠景区周边某美食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鄯善县某美食城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