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加强碘盐销售经营监管。确保在我县销售的食用盐以及用于生产、销售食品和副食品添加的食用盐产品应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21-39mg/kg范围内规定。截至目前,共发现一起食用盐碘含量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三是严厉打击食盐市场违法行为。禁止制作、贩销土硝盐并充作食盐销售使用;打击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禁止销售、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盐。
四是加强食盐监督抽检工作。在食盐批发、零售、使用各环节开展食盐监督抽检,加大不合格食盐后处置工作,消除食盐安全隐患,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下一步,将持续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推动食盐安全源头治理,着力解决食盐领域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加大宣传力度,提升食盐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