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148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洪山区山南蔬菜商行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山南蔬菜商行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3-04-09)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001936225,经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山南蔬菜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山南蔬菜商行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