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花生糖,现将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301130262的不合格花生糖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工业园区十道35号内大标准厂房(南)的舟山市新城富华食品厂生产的花生糖,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舟山市新城富华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No:802300000200)。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标的花生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3年7月20日